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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2023/6/9 9:13:36??????點擊: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本條是關于勘察、設計單位的市場準入條件和市場行為的規(guī)定。
  (一)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勘察、設計資質等級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對此有專門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yè)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反映了勘察設計單位從事某項勘察、設計工作的資格和能力,是國家對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按照現行的資質管理辦法,除工程勘察外、工程設計劃分為建筑、市政、交通、鐵道、冶金、化工、機械、航空、航天、兵器、農業(yè)、林業(yè)、水利、電力、郵電等30個行業(yè)及建筑裝飾、智能建筑、環(huán)境污染防治、消防設施專項工程等幾個專業(yè),根據勘察、設計單位各專業(yè)技術人員及執(zhí)業(yè)注冊人員的配置;完成項目的能力、技術特長和業(yè)績;技術水平、技術基礎工作能力;技術裝備、工作場所、勘察設計質量及管理水平;注冊資本等內容,各行業(yè)、各專業(yè)均制定了明確的資質分級標準,并規(guī)定了各資質級別的從業(yè)范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甲、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丙、丁級資質證書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所有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勘察、設計證書后方可承接相應的勘察、設計業(yè)務。
  以民用建筑工程設計為例,資質一般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部分地區(qū)保留了丁級),各級別承擔任務范圍分別為:(1)甲級:承擔建筑工程設計的項目范圍不受限制;(2)乙級:承擔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二級以下的民用建筑設計項目;(3)丙級:工程等級為三級的民用建筑設計項目。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市場行為規(guī)范與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產生重要的影響??辈煸O計行業(yè)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yè)有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勘察、設計單位只有具備了相應的資質條件,才有能力保證勘察設計的質量;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工程,也就超越了其勘察設計的能力,因而無法保證其勘察設計的質量。
  由于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工程的行為大多是通過借用、有償使用其他有相應資質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來完成的,因此被借用者、出賣者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guī)定》中對“勘察設計單位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圖簽、圖章或以掛靠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yè)務;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執(zhí)業(yè)印章和職稱證書,或私自為其他單位設計項目簽字、蓋章,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zhí)業(yè)”等行為均有禁止性規(guī)定。
  (三)關于轉包和違法分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均有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勘察、設計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分別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轉包容易造成承包人壓價轉包,層層扒皮,使最終用于勘察、設計的費用大為降低以至于影響勘察、設計的質量。轉包也破壞了合同關系應有的穩(wěn)定性和嚴肅性,承包人轉包違背了發(fā)包人的意志,損害了發(fā)包人的利益,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不少國家也都有對建設工程轉包的禁止性規(guī)定。
  所謂分包是指勘察、設計單位將其承包勘察、設計任務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再發(fā)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下的分包合同??辈煸O計單位的違法分包主要是指:(1)將勘察設計業(yè)務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2)勘察設計單位作為分包單位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這容易因為層層分包而造成責任不清以及因中間環(huán)節(jié)過多而造成實際用于勘察、設計的費用減少,最終影響勘察、設計的質量。
  勘察、設計單位將其承接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屬于轉包,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的肢解分包需根據情況具體界定,以前單體建筑的勘察、設計很少出現分包。隨著科學技術和文化的發(fā)展帶來了需求的多樣化,同一建筑單位的設計在某些方面也表現出了較強的專業(yè)性,如建筑工程設計中的建筑裝飾設計、智能建筑系統(tǒng)設計等已經有可能或者必須由分包單位來完成,同時工業(yè)項目在工藝、非標準設備、自動控制和環(huán)保等多方面也有可能劃得更細,可供分包的新專業(yè)的派生以后可能會更多。但是,一般可以認為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yè)部門關于行業(yè)和專業(yè)資質等級標準的劃分,沒有單獨設立資質等級標準的行業(yè)或專業(yè)的部分不宜分包。
  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總承包時也應嚴格按本條規(guī)定進行分包活動。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本條是關于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是勘察、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的規(guī)定。
  (一)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時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工程建設技術和經驗的積累,是勘察、設計工作的技術依據,只有滿足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才能保證質量,才能滿足工程對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等多方面的質量要求,因此必須嚴格執(zhí)行。
  既然標準是在技術發(fā)展和工程實踐中產生,那么標準也存在一個發(fā)展的問題?!豆こ探ㄔO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也規(guī)定,當“國家標準的部分規(guī)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國家標準的部分規(guī)定經修改后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huán)境效益;國家標準的部分規(guī)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的國家標準相抵觸;需要對現行的國家標準作局部補充規(guī)定”時,應當對標準進行局部修訂,這說明標準的制定有個基本的前提,標準本身具有局限性。建設單位需求的多樣性決定了工程設計中會出現必須超越標準制定的前提,從而難免會發(fā)生違背現有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這時設計單位應就突破標準的技術問題報請有關管理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后進行的設計可視為執(zhí)行了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但勘察設計單位仍應對勘察設計的質量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這里的有關部門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明確規(guī)定的部門外,應是指標準的批準部門。
  勘察設計的質量在本章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有部分描述,勘察設計的質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如業(yè)主不合理壓低勘察、設計取費,壓縮合理的工期等會影響勘察設計質量,不合理的選址會影響投資的效益,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或其他中介咨詢機構也可能會沒有及時發(fā)現存在的問題等等,但是作為勘察、設計任務的完成者必須首先對勘察設計質量負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勘察、設計單位是勘察設計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誰勘察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作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從法律上明確了勘察、設計單位應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按照規(guī)定,對由于勘察、設計責任造成的質量事故,勘察、設計單位要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額度要在合同中寫明,可為工程實際損失的部分或全部。
  (二)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我國目前對勘察設計行業(yè)已實行了建筑師和結構工程師的個人執(zhí)業(yè)注冊制度,并規(guī)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必須在規(guī)定的執(zhí)業(yè)范圍內對本人負責的建筑工程設計文件,實施簽字蓋章制度。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標準中也同時對執(zhí)業(yè)注冊人員的數量作了規(guī)定,如甲級建筑設計單位需有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各不少于3人,乙級建筑設計單位需有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各不少于1人等要求。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作為設計單位完成設計的主要技術人員,其工作質量直接影響設計的質量,因此應對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的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筑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建筑設計單位有權向簽字的注冊建筑師追償”。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該建筑設計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筑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業(yè)務;情節(jié)嚴重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白越Y構工程師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中也指出因結構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勘察設計單位有權向簽字的注冊結構工程師追償”。
  目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正會同有關部門儲備對巖土工程師實行執(zhí)業(yè)注冊制度,勘察設計行業(yè)其他有關專業(yè)的個人執(zhí)業(yè)注冊制度也將逐步建立。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本條是關于勘察質量的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
  簡單地說,工程勘察就是要通過測量、測繪、觀察、調查、鉆探、試驗、測試、鑒定、分析資料和綜合評價等工作查明場地的地形、地貌、地質、巖性、地質構造、地下水條件和各種自然或人工地質現象,包括提出基礎、邊坡等工程的設計準則和工程施工的指導意見,并提出解決巖土工程問題的建議,進行必要的巖土工程治理。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設工程的基礎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和施工的基礎資料和重要依據,真實準確的勘察成果對設計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否保守浪費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工程勘察可分為工程測量、水文地質和巖土工程三大專業(yè)。其中巖土工程包括巖土工程的勘察、設計、治理、監(jiān)測與檢測、咨詢等方面的工作,而巖土工程勘察工作一般包括了場地液化、沉陷等場地抗震性能評價,因此專門承擔的地震工程如場地和地基基礎的抗震測試、評價與抗震措施建議等均屬于工程勘察工作范疇。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本條規(guī)定了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的基礎資料,同時規(guī)定了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和應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一)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辈斐晒募窃O計的基礎資料,是設計的依據,比如在不知道地基承載力情況下無法進行地基基礎設計,而一旦地基承載力情況發(fā)生變化,隨之而來基礎的尺寸、配筋等都要修改,甚至基礎選型也要改變,這將給設計工作增添很多工作量,造成工作的反復,繼而影響設計的質量。因此先勘察后設計一直是工程建設的基本做法,也是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于工期緊迫和建設單位的利益驅動,目前違背基建程序的做法時有發(fā)生,在勘察設計質量檢查中發(fā)現,不少工程存在先設計、后勘察的現象,甚至僅參考附近場地的勘察資料而不進行勘察,這些都會造成嚴重的質量隱患或浪費,有的還因此而產生質量事故。因此本條對此專門作出規(guī)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相應的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二)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所謂設計文件編制深度可以說是設計文件應包括的內容和深度,也就是規(guī)定了一個完整的設計文件應該是什么樣子。我國對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有專門的規(guī)定。以建筑為例,要求初步設計文件的深度能滿足:符合已審定的設計方案;能據以確定土地征用范圍;能據以準備主要設備及材料;應提供工程設計概算,作為審批確定項目投資的依據;能據以進行施工圖設計;能據以進行施工準備。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深度能滿足:能據以編制施工圖預算;能據以安排材料、設備定貨和非標準設備的制作;能據以進行施工和安裝;能據以進行工程驗收。根據這些要求確定了設計文件應包括的內容,如初步設計在設計說明書、總平面、建筑、結構、給水排水、電氣、弱電、采暖通風空氣調節(jié)、動力、技術經濟與概算等專業(yè)應表述到什么程度,施工圖設計在總平面、建筑、結構、給水排水、電氣、弱電、采暖通風空氣調節(jié)、動力、預算等各專業(yè)應表述到什么程度等等,這樣通過文字、圖形、圖表使各專業(yè)得到了充分的表述,設計文件也就通過這些具體的內容得以完成。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能保證在正常情況下安全使用的年限。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該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要在此期間對因工程勘察、設計的原因而造成的質量問題負責相應的責任,因此可以說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也就是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年限。
  具體各類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要根據建筑物、設備的結構、使用功能、所處的自然環(huán)境等因素,由有關技術部門作出判斷,有關部門目前正在加緊研究制定相關規(guī)定,以建筑為例,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試行)》,一般認為按民用建筑的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為四級:一級耐久年限為100年以上,適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指10層以上住宅建筑、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二級耐久年限為50~100年,適用于一般建筑;三級耐久年限為25~50年,適用于次要建筑;四級耐久年限為15年以下,適用于臨時性建筑,其中耐久年限即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設單位有低于或高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要求,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條例》第一次規(guī)定了設計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設計文件中標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可使使用者對工程安全的時效有一個清楚的了解,根據年限合理安排使用,超出這個期限的工程原則上不能再繼續(xù)使用,用戶需繼續(xù)使用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合理使用期限。如果用戶不經鑒定而繼續(xù)使用,因該建設工程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原勘察、設計、施工等承包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前編制設計文件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從設計文件完整性考慮在本條例中做了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關于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缺制度時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的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中稱“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其他有關規(guī)定也有稱“工程壽命期限”的,本條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與上述提法是一致的。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本條是關于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選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時的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
  (一)為施工組織和采購的需要,為使工程的建設準確滿足設計意圖,設計文件中必須注明所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審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六條也規(guī)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這一方面為施工單位施工能夠充分滿足設計文件的要求提供了前提條件,同時也防止了施工單位在實際施工中因濫用及錯誤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所造成的質量問題。
  (二)本條第二款中“特殊要求”通常是指根據設計要求所選產品的性能、規(guī)格只有某個廠家能夠生產或加工,必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設計工作或采購,在通用產品能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設計單位不可故意選用特殊要求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斗床徽敻偁幏ā芬?guī)定:“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痹O計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所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的權利,但若濫用權力則會限制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材料采購上的自主權,出現質量問題后容易扯皮,同時也限制了其他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廠商的平等競爭權,妨礙了公平競爭,另處指定產品往往會和回扣等腐敗行為相聯系,收受回扣后設計參觀往往難以對產品的質量和性能有正確的評價,這對工程的質量是有害的。因此,《條例》規(guī)定,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的說明。
   本條是關于設計文件交付施工時設計單位義務的規(guī)定。
  施工圖完成并經審查合格后,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但并不是設計工作的完成,設計單位仍應就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詳細的說明,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設計交底,這對施工正確貫徹設計意圖,加深對設計文件難點、疑點的理解,確保工程質量有重要的意義,這是工程建設中的慣例。
  設計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設計文件完成后,設計單位將設計圖紙交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發(fā)施工單位后,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yè)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發(fā)生的問題等向施工單位作一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圖紙的疑問。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本條是關于事故發(fā)生后設計單位的義務的規(guī)定。
  (一)事故發(fā)生后,工程的設計單位有義務參與質量事故分析,建設工程的功能、所要求達到的質量在設計階段就已確定,可以說工程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準確表達了設計的意圖,因此在工程出現事故時,該工程的設計單位對事故的分析具有權威性。另外,設計是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設計文件的文字量尤其是圖紙量比較大,該工程的設計單位最有可能在短時間內發(fā)現存在的問題,這對及時地進行事故處理是有利的。盡管多數設計單位一直出于責任感積極參與事故分析,但這個內容在以往的管理規(guī)定中并未明確。為及時更好地處理事故,盡可能將事故損失減少,本條對此專門作出規(guī)定。
  當工程質量事故涉及到工程勘察內容時,本條同樣適用于勘察單位。
  (二)在正常的施工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yè)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事故發(fā)生后,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原設計單位必須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這是設計單位的義務,因為考慮到設計單位對自己設計的工程在事故分析時的權威性,其方案也同對日后的加固,修復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對于非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建設單位應付給提供技術處理方案的原設計單位相應的報酬。
  可以認為已建成工程發(fā)生事故后的修復為一項新的建設工程,因此,是否采用原設計單位提供的處理方案屬于新的委托設計工作。但是在通常情況下,考慮到設計工作的特殊性以及設計單位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所承擔的責任,在設計單位具備提出合理技術處理方案的能力時,建設單位原則上應優(yōu)先委托原設計單位進行加固、修復的設計工作。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本條是關于施工單位的市場準入和市場行為方面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單位,應錄具備的條件是: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zhí)業(yè)資格的專技術人員;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按照上述條件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yè)績等,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反映了該施工單位從事某項施工工作的資格和能力,是國家對建筑市場準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是施工單位建設業(yè)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綜合能力的體現。對于施工單位,國家規(guī)定除應具備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外,還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建設部發(fā)布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建筑承包企業(yè)應嚴格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